作家尚建国诉武大出版社侵犯著作权案一审宣判
2015/10/16 17:05:10
日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对作家尚建国起诉武汉大学出版社侵犯其三项著作权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武汉大学出版社在《北京晨报》上向原告赔礼道歉。
原告尚建国诉称,2014年9月,尚建国即已发现了武汉大学出版社的侵权行为,并通过北京市首佳公证处,办理了相关的证据保全等公证事宜,出具了公证书。根据公证书的相关内容,围绕其30部系列长篇小说《上帝变脸》一书,尚建国起诉武大出版社侵害了他三项权利:1发表权;2署名权;3作品完整权。
2014年,在原告尚建国尚未将其完整书稿正式提交被告武大出版社之前,武大出版社已在其主办的“天线数字出版网”上,按长篇小说的形式,发布了尚建国的30部系列长篇小说《上帝变脸》前五部共计25个样章,并将作者署名为原告尚建国和第二作者罗毅。该样章是原告给被告授权之前,以邮件形式提交给被告武大出版社常务副社长胡江南的,其用意是让被告了解原告的创作风格及艺术手法,并非完整书稿。
原告尚建国称,被告在其完全不知情的状况下,在网上发布了原告的25个作品样章,侵害了其发表权。由于提前越权发表,导致原告对本作品在出版前的宣传计划流产泡汤,造成混乱。此外,被告武大出版社将原告尚建国独立创作的作品署名为两人,侵犯了原告的署名权;被告将明知并不完整和连贯的作品样章直接发表出来,侵害了原告的作品完整权。
被告武大出版社辩称,被告在筹建中的网站程序开发完后,须传一些文字进行测试,以查看排版呈现等效果,并非正式出版,正式发布后会删除,所以未告知作者;“罗毅”是该单位实习人员,可能是校阅稿件后,误将由其署名的稿件发给测试人员并进行上传。对此署名错误,被告表示歉意;筹建中的网站尚在开发测试阶段,无点击量,无读者,故《上帝变脸》样章的网络测试行为不会构成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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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尚建国诉称,2014年9月,尚建国即已发现了武汉大学出版社的侵权行为,并通过北京市首佳公证处,办理了相关的证据保全等公证事宜,出具了公证书。根据公证书的相关内容,围绕其30部系列长篇小说《上帝变脸》一书,尚建国起诉武大出版社侵害了他三项权利:1发表权;2署名权;3作品完整权。
2014年,在原告尚建国尚未将其完整书稿正式提交被告武大出版社之前,武大出版社已在其主办的“天线数字出版网”上,按长篇小说的形式,发布了尚建国的30部系列长篇小说《上帝变脸》前五部共计25个样章,并将作者署名为原告尚建国和第二作者罗毅。该样章是原告给被告授权之前,以邮件形式提交给被告武大出版社常务副社长胡江南的,其用意是让被告了解原告的创作风格及艺术手法,并非完整书稿。
原告尚建国称,被告在其完全不知情的状况下,在网上发布了原告的25个作品样章,侵害了其发表权。由于提前越权发表,导致原告对本作品在出版前的宣传计划流产泡汤,造成混乱。此外,被告武大出版社将原告尚建国独立创作的作品署名为两人,侵犯了原告的署名权;被告将明知并不完整和连贯的作品样章直接发表出来,侵害了原告的作品完整权。
被告武大出版社辩称,被告在筹建中的网站程序开发完后,须传一些文字进行测试,以查看排版呈现等效果,并非正式出版,正式发布后会删除,所以未告知作者;“罗毅”是该单位实习人员,可能是校阅稿件后,误将由其署名的稿件发给测试人员并进行上传。对此署名错误,被告表示歉意;筹建中的网站尚在开发测试阶段,无点击量,无读者,故《上帝变脸》样章的网络测试行为不会构成不良影响。
法院经审理认为,发表权是专属于作者的权利,作者是否认为自己的作品达到公之于众的水平,取决于作者意愿。被告将原告作品上传至网站,该作品即处于公开状态,不特定公众即可阅读该作品,故被告行为已构成对原告发表权的侵犯;使用他人作品应清楚标明作者姓名,被告将原告独立完成的作品署名为两人,割断了原告作为唯一作者和涉案作品间的血缘联系,侵犯了原告对作品的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性的主旨在于保护作者的声誉不受损害,并不在于限制对作品做任何形式的修改。只有当对作品的修改实质性地改变了作者所要表达的思想感情,导致声誉受损时才构成侵权,而本案中被告并未修改涉案作品,原告也未举证证明读者对作者及其作品评价降低,故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高辉 律师
现任职位: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业务方向: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债权债务催收、房屋土地拆迁、公司法律事务等民商事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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