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终止后 职工应当返还单位财物
2015/10/17 15:33:58
杨某于2006年1月至某船舶配件厂从事防火门制作工作,双方最后一期劳动合同至2013年2月5日。2007年,配件厂组织和聘请技术人员开发新产品防火门,编制了防火门生产职业指导书一本,绘制了防火门图纸一份。2012年2月18日,配件厂为了ISO质量认证年审的需要,将这两份资料交由杨某保管。3月1日,在仲裁机构的调解下,双方的劳动关系终结。之后,配件厂发现杨某离开单位时,未将防火门职业指导书和防火门图纸归还,多次索要未果后,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应当妥善保管所占有的用人单位的财物,在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后,应当主动将财物返还,遂判决支持了配件厂的诉讼请求。
高辉律师评析:
劳动者基于履行劳动合同而占有用人单位财物,在劳动关系终止或解除后,用人单位既可以基于劳动合同要求劳动者履行后合同义务而要求劳动者返还,也可以基于侵权法律关系主张劳动者返还。
由于存在两种请求权竞合,用人单位可择一行使,选择基于劳动合同要求返还财物的,双方之间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用人单位可以申请劳动仲裁;选择以侵权作为请求权基础的,双方之间的纠纷为侵权纠纷,用人单位可直接起诉至法院。
高辉 律师
现任职位: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业务方向: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债权债务催收、房屋土地拆迁、公司法律事务等民商事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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