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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邮寄解除合同通知 寄错地址自担责

      小乔是某公司职工,因病向单位请假在家休息。一个多月后,小乔回到单位上班,被告知已经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小乔多次和公司协商未果,遂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存续。庭审中,公司辩称,因小乔并未向公司提交病假条,公司已经通过邮寄方式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邮寄至其户籍所在地。小乔主张,没有收到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并称曾在劳动合同上填写确认了自己的现住址,并非自己的户籍所在地。法院审理后,确认小乔与公司的劳动关系仍存续。

      高辉律师评析:公司邮寄的地址是小乔的户籍地,而小乔在劳动合同中已经明确载明其现在的联系地址。小乔表示自己从未收到过有关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的邮件,公司也未能提供上述邮件的签收人信息。小乔提供的医疗费单据可以显示,其在此期间确实在看病治疗。故法院认定,公司向小乔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在公司未合法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不产生法律效力。


高辉  律师  

现任职位: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业务方向: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债权债务催收、房屋土地拆迁、公司法律事务等民商事领域。 

工作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三段398号新时空大厦20楼(神农大酒店对面) 

联系电话:15874042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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