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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签协议未能找到媳妇 男子诉婚介退还服务费

未婚男子与婚姻中介签订协议,因未恋爱成功,男子与婚介对簿公堂,诉请判决婚介退还所交的中介费。近日,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维持一审判决,由婚介公司退还客户部分服务费7000元。

阿辉因婚姻介绍需求,于2011年11月与妙缘婚介公司签订一份婚介委托服务协议,约定由妙缘公司为阿辉推荐婚姻对象,阿辉对人选不满意应另选他人,妙缘公司不得以虚假等方式欺骗阿辉,否则其收取的基本服务费用返还给阿辉。

签约后,阿辉缴纳了4999元服务费,妙缘公司先后为阿辉介绍了7名女性见面认识。2014年7月6日,阿辉与妙缘公司又签订一份协议书,并缴纳1000元,妙缘公司保证在2014年12月30日前为阿辉介绍婚姻成功,如到期未成功,妙缘公司退还阿辉1000元介绍费。

2014年7月20日,双方再签订一份协议书,妙缘公司收取阿辉介绍费4000元,约定若三个月内未介绍成功,妙缘公司在2014年12月30日将该款返还给阿辉。

因到期均未成功谈到女朋友,阿辉于2015年1月将妙缘公司告上法庭,请求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三份协议书,妙缘公司向其退还介绍费9999元并支付逾期退款利息。

一审庭审中,妙缘公司表示因未收到服务费,其自2014年7月6日后未向阿辉介绍任何女性。但是庭审中阿辉出示了其向妙缘公司支付两笔费用的收据,经法庭确认合法有效。

一审法院认为,阿辉与妙缘公司签订的第一份协议并未约定服务期限,妙缘公司抗辩该协议服务期为两年,缺乏依据,应不予采信;2014年7月签订的两份协议书约定的履行期限均已届满,阿辉主动表示放弃妙缘公司服务,妙缘公司亦拒绝再为阿辉提供服务,双方协商一致解除签订的三份协议书,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

根据第一份协议书的约定,虽然妙缘公司未能促成阿辉建立婚姻关系,但其确曾为阿辉介绍了若干对象,已部分履行了义务。故阿辉主张妙缘公司全额退还服务费4999元缺乏依据,法院综合酌定妙缘公司自2011年至2014年7月期间为阿辉介绍对象所花费的必要费用为2999元,妙缘公司应退还阿辉此项协议其余服务费2000元。

在2014年7月的两份协议书中,妙缘公司明确承诺为阿辉介绍婚姻成功,但其自认并未向阿辉推荐任何人选,故其并未完成约定的居间事项,应当向阿辉退还服务费共5000元。综上,妙缘公司共应退还阿辉居间服务费7000元。

一审宣判后,妙缘公司不服,向厦门中院提起上诉。

妙缘公司上诉称,双方于2011年11月签订的协议是存在服务期限的,双方已经在服务期限内履行完毕,阿辉也未提出异议,其再诉求退还居间费没有依据。

阿辉辩称,2011年11月签订的协议是无履行期限合同,到了2014年履行三年的时间都未介绍合适的人选,该协议并未履行完毕。

厦门中院审理认为,妙缘公司并无充分证据证明双方在2011年11月签订的协议书约定服务期限,应认定为无固定期限委托服务协议书,对妙缘公司服务期限届满的主张不予采信。妙缘公司在原审中确认未再向阿辉推荐人选,阿辉也放弃服务,双方系协商一致解除所签订的三份居间协议。妙缘公司在解除居间合同后应返还收取的居间费用。原审判决并无不当,决定维持原判。

■高辉律师评析■

无服务期限的协议未履行完毕应予退款

关于本案的争议焦点,承办法官章毅解释,妙缘公司在审理过程中提交了工商行政管理局12315消费者投诉案件转办单,拟证明2011年11月签订的委托服务协议书约定服务期限为三年。阿辉质证认为,此系工商部门的笔误。法院对该证据经分析认为,转办单中对服务期限约定为三年的记载并非阿辉书写,而是由受理投诉机关予以记载,无法确认该记载的完整准确性,也与妙缘公司在原审中主张的两年相互矛盾。且双方签订的该协议书中明确“交友是一个多次和长期的选择过程”,又未约定具体的服务期限,双方亦未在之后形成书面协议确认服务期限,故应认定该协议属于无服务期限的协议。因此,妙缘公司应当向阿辉退还相应的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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