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婚姻已成往事,也要常去看孩子
当夫妻双方婚姻结束,孩子往往会跟着父母其中一方生活,这就可能会遇到非抚养方探视子女遭到抚养方拒绝的情况。然而还有一种情况,就是非抚养方不探视孩子。那么当婚姻已成往事,孩子有权要求非抚养方家长来探视吗?
周某与林某都是长沙市某区人,1999年相识,2005年,27岁的周某和25岁的林某登记结婚,并在2008年生育了女儿小珠,本来是一个幸福的三口之家,周某与林某却经常因为琐事而争吵,争吵激烈程度已经严重影响了双方各自的工作和生活。2009年,经常吵架的两人身心疲惫,感情已经破裂。后来,周某到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经过法院调解,双方达成了离婚协议,女儿小珠和父亲周某一起生活,母亲林某每月支付500元的抚养费,并可以每两个星期探视女儿一次。
周某与林某离婚后,小珠跟随父亲生活了三年。2011年,周某的母亲病重,陆续住院八次,花费人民币近20万元。周某认为,自己已是负债累累,在经济上和精神上都无法尽全力对4岁的女儿小珠进行照顾,于是就向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小珠的抚养权,由小珠的母亲林某抚养。经过法院的努力,双方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从2012年1月起,小珠变更由母亲林某抚养,自2012年2月到女儿小珠成年独立生活为止,周某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自女儿读小学开始,其就读公立学校的学费由父母双方各承担50%,如果女儿住院,医疗费由双方各承担50%,父亲周某每两周可探望一次。
随着小珠上学以及生活的开支不断加大,小珠的母亲林某认为周某怠于行使探望权,自2012年到2015年的三年多来,周某只探望了小珠两次,一次是在医院和林某商量是否为女儿的眼睛做激光手术,一次是在商场陪女儿逛了2个小时书店。林某认为,孩子父亲周某的冷漠和疏远,不利于小珠的健康成长。2015年5月,林某以女儿小珠的名义起诉至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要求父亲周某每年都需增加支付抚养费,并且定期对小珠进行探视,充分了解女儿的生活、学习状况。
周某答辩称,探视权是自身的一项权利,不容孩子母亲指手画脚,他本来是想探望孩子小珠的,但是双方经常因为探视产生更加激烈的矛盾,这样反而更不利于女儿的健康成长,况且目前自己每月工资只有三四千元,还有身患重病的母亲需要赡养,每年都增加抚养费不符合从化的物价水平,也不符合自己的经济能力。
最后,经办法官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向林某阐释了有关探望权的法律规定,说明目前只能对协助执行主体(阻挠探望的抚养权人)进行强制执行,而不能对非抚养权人(怠于履行探望行为的父亲或母亲)进行强制执行。同时,经办法官也对周某进行了教育,说明我国宪法、婚姻法都明确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不管父母双方是否离婚,都应当对孩子进行抚养和教育。抚养不是供养,对子女精神上的抚爱、关心也是抚养的应有之义,而离异父母非抚养方对子女的定期探望是抚养的一种重要形式。之后,林某撤回了要求周某定期探视的该项诉讼请求。
【高辉律师评析】:
婚姻法解释(一)第三十二条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进行强制执行。也就是说,目前只能对阻挠探望的抚养权人进行强制执行,而不能对非抚养权人,即怠于履行探望行为的父亲或母亲进行强制执行。
为了让未成年人身体和精神都能够健康成长,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从解决非抚养权人怠于履行探望权的情形出发,提出以下建议:一、离婚夫妻勿将未成年子女作为矛盾的又一交汇点,应当避免将双方婚姻家庭矛盾转嫁到子女身上。二、非抚养权人应该积极探望孩子,抚养权人应当为探望主动创造条件。离婚夫妻双方应当以孩子的健康成长作为根本出发点,摒弃离婚夫妻双方的恩怨。三、社会基层组织、儿童保护组织、法律援助机构、心理辅导中心等第三方机构应该对离异子女家庭多点关爱和帮助。只有第三方机构以公正、旁观者的立场看问题,才能更有利于解决离婚夫妻的双方矛盾,保护离异子女的身心健康。
高辉 律师
现任职位: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业务方向: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债权债务催收、房屋土地拆迁、公司法律事务等民商事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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