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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拒不出庭一样可认定劳动者的证据有效

       劳动者褚某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称自己于2014年7月进入某服装厂从事服装加工工作, 双方一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褚某要求服装厂支付2014年8月至12月双倍工资差额17500元。 
      服装厂收到仲裁开庭通知书后, 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形下拒不出庭, 也未提供答辩意见及证据。 在仲裁中, 褚某提供了有自己名字的工作服、工作牌等作为证据。 
      高辉律师认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36条明确了在劳动争议案件中,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 仲裁庭可以缺席裁决。褚某提供的工作服和工作牌上均有被申请人的名称,工作牌上盖有被申请人的印章,以上证据可以证明其与该服装厂存在劳动关系。该服装厂在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和开庭通知书后,应当出示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的相关证据而未出具,应当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最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了褚某要求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7500元的请求 


 

高辉  律师  

现任职位: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业务方向: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债权债务催收、房屋土地拆迁、公司法律事务等民商事领域。 

工作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三段398号新时空大厦20楼(神农大酒店对面) 

联系电话:15874042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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