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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不能一厢情愿

        2012年7月,薛某与某物流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今年7月合同期满后,薛某向公司提出终止劳动合同,要求公司办理终止劳动合同相关手续。公司老板不放薛某走,说已决定与他再续订3年的劳动合同,但薛某拒绝了老板的请求。老板称现在找不到合适的人接替薛某的工作,提出每月增加500元工资的条件续订劳动合同。薛某不为心动,仍然拒绝了老板的请求。最近,薛某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某物流公司立刻为其办理终止劳动合同相关手续,并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6300元。 
       高辉律师认为,《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终止。”再续订劳动合同同样要遵循订立劳动合同的原则。第3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如果同意续订合同,应当平等自愿进行协商,一方不愿续订劳动合同,另一方不得强迫续订。第5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44条第1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在公司提出提高原劳动合同签订条件续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薛某不同意签订,公司无需支付薛某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最终,仲裁委裁决物流公司立即为薛某办理终止劳动合同相关手续,但对薛某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主张不予支持。


高辉  律师  

现任职位: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业务方向: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债权债务催收、房屋土地拆迁、公司法律事务等民商事领域。 

工作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三段398号新时空大厦20楼(神农大酒店对面) 

联系电话:15874042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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