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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帮工致人损害 一般过失不负责任

        因要拆除自家果园内的临时建筑,李某雇了高某等四人帮忙干活。因果园内的房屋拆除需要用到铲车,李某遂找到了正在附近施工的工地负责人曹某,希望曹某能够指派工地上的铲车帮忙推倒房屋。曹某同意,并指派工地上的铲车去帮助李某。现场,李某指挥铲车司机宋某推倒果园的外墙,不料,倒塌的墙体刚好砸到了另一侧几名工人的身上,导致几名工人身体均受到不同程度损害。事后,李某作为雇主,被法院判决赔偿几名工人各项赔偿款共计7.6万余元。李某赔付后,认为铲车司机宋某及其雇主曹某也应对此事负责,遂将曹某及宋某诉至法院,向二人追偿其已经赔偿工人的7.6万元。最终,法院对李某的请求未予支持。 

      高辉律师评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规定,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般来说,因帮工人是无偿为被帮工人提供劳务的,并没有报酬,因此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第三人损害的,被帮工人作为帮工行为的受益人,应当对第三人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高辉  律师  

现任职位: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业务方向: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债权债务催收、房屋土地拆迁、公司法律事务等民商事领域。 

工作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三段398号新时空大厦20楼(神农大酒店对面) 

联系电话:15874042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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