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离职需谨慎签署制式辞职申请表
张某在某度假酒店做餐厅服务员,双方签订期限为2013年6月1日至2015年5月31日的劳动合同。2015年春节临近,酒店人力专员找到他,以年后将更换新的服务团队为由,要求其主动辞职,并递上一张制式辞职申请表要求其签字确认。张某一看辞职申请表上写着“某度假酒店与张某之间无任何未结款项”,急忙问人力专员,“还有1个月工资没有结算清呢”。人力专员说“剩下的工资下个月打到你的工资卡”。张某便未多想,在辞职申请表上签字了。谁知,3个月过去了,工资迟迟不到账,打电话到酒店也得不到任何回复。无奈之下,张雨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该度假酒店支付离职前1个月工资。仲裁委经审理认为,度假酒店应就其支付张雨工资一事承担主要举证责任。度假酒店在庭审时不能直接、准确说明已支付的现金数额,且该辞职申请表内容系该度假酒店拟定的格式条款,同时,度假酒店未能提供任何证据予以佐证。最终,仲裁委支持了张某的请求。
高辉律师评析:对于劳动者来讲,填写制式辞职申请表务必谨慎小心,认真核对离职原因、欠款结算等直接关系劳动者切身利益的内容,一旦签署了有损自己权益的制式离职申请表就会陷入被动,面临巨大的法律风险。对于用人单位来讲,制式离职申请表的使用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使用制式表格提高了用人单位人力资源工作效率,也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规避法律风险和责任的效果,但是拟制条款过于笼统,如果不注意对具体细节相关证据的保存,将可能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高辉 律师
现任职位: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业务方向: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债权债务催收、房屋土地拆迁、公司法律事务等民商事领域。
工作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三段398号新时空大厦20楼(神农大酒店对面)
联系电话:15874042168
扫一扫微信咨询
上一条: 派遣工不能向用工单位辞职
下一条: 签了劳务合同就不存在劳动关系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