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单位无权解除被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
2015/11/22 20:59:32
2014年1月,长沙市甲公司与某市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务派遣协议,双方约定了各自的权利义务及其他事项。2014年2月,王某与长沙市甲公司签订一份3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后被派遣到某市乙公司工作。2015年6月,某市乙公司以王某迟到早退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将解除劳动关系证明书送达给王某。王某认为,自己是与长沙市甲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乙公司无权解除劳动关系,遂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请,要求撤销解除劳动关系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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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辉律师认为,《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12条规定,如果被派遣劳动违反《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3项、第41条规定的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8条规定,依法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是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履行的义务。依据上述规定,某市乙公司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不受法律保护,乙公司只能将王某退回长沙市甲公司。
高辉 律师
现任职位: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业务方向: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债权债务催收、交通事故纠纷、房屋土地拆迁、公司法律事务等民商事领域。
工作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三段398号新时空大厦20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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