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因私离职后不能再以未缴社保为由索赔
2015/11/22 21:11:50
2013年9月中旬,李某到某装卸公司从事材料搬运工。今年4月底,李某因家庭原因向装卸公司提出辞职申请,并与公司办理了离职交接手续。过了几个月,李某以装卸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装卸公司支付经济补偿2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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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辉律师认为,《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此为由,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可要求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李某虽在仲裁时主张装卸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并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但实际上李某已于今年4月以个人原因与装卸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李某与装卸公司依法终结劳动关系后,无权再以未缴社保费为由要求装卸公司支付经济补偿。但李某可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要求装卸公司补缴相应的社会保险费。
最终,仲裁委驳回了李某的仲裁请求。
高辉 律师
现任职位: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业务方向: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债权债务催收、交通事故纠纷、房屋土地拆迁、公司法律事务等民商事领域。
工作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三段398号新时空大厦20楼
联系电话:15874042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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