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 孩子归属这样来确定
【案情】
长沙的吴女士与陈先生于2009年经人介绍相识,2010年4月13日,双方登记结婚,陈先生入赘至吴女士家,同年11月双方有了爱的结晶。由于婚前双方缺乏了解,婚后二人仍在异地工作。在一起时常为琐事争吵,甚至有肢体冲突。2014年10月份,吴女士将陈先生起诉至人民法院。2014年11月20日,双方在法庭上达成和解协议:陈先生保证绝不会再动手打老婆,游戏也不再玩了,在生活上以长沙为主,并且愿意想办法解决两地分居问题。时隔6个月,陈先生的承诺并没有兑现,吴女士再次起诉至法院,要求与陈先生离婚,儿子归吴女士抚养。陈先生表示可以同意离婚,但要求儿子归自己抚养。双方争执不下,为了打赢官司,都叫了各自的父母助阵。孩子的爷爷奶奶愿意赠予房产,并且马上可以过户;外公外婆则承诺要把企业赠送给外孙。因家属情绪激动,法庭庭审数次中断。
【高辉律师点评】:
首先,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本案中男女双方虽属于自由恋爱,且在婚后初期感情尚可,但经常因为琐事争吵、打闹,聚少离多,缺少沟通,久而久之感情淡薄了。如感情确已破裂,则可以作为离婚的理由。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首先是积极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才准予离婚。如一方要解除离婚关系,就应该举证证明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就本案情况来看,女方两次起诉离婚,说明其离婚的心意较为坚决。后男方表示同意离婚,说明其对婚姻延续不在抱有希望。双方的争议焦点转化为“子女抚养权的争夺”,可以判定“双方的夫妻情感已经破裂”。
其次,关于子女抚养权问题。法院判决子女的抚养权归谁,是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因素考虑的,如各方的收入水平、文化素养、生活习惯;子女所处的家庭环境、教育环境、医疗保障等;如果子女已经满10周岁的,还需考虑其本人的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本案中的婚生子已满2周岁,长期跟随女方的父母生活已经建立了深厚的感情。女方举证证明其学历更高、经济条件也更为优越、教育环境和医疗保障也更胜一筹。而男方存在家庭暴力的情况,尽管男方也有稳定的工作和较高的收入,当综合来看,由女方来抚养更为适合。最终法院,判决准许双方离婚,儿子由女方抚养;男方支付抚养费用每月800元,医疗费用和教育费用凭票各半承担,半年结算。
高辉律师提醒,千里姻缘一线牵,百年修得同船度。每一对男女从相识相知到共结连理都是缘分。准备结婚的要慎重考虑,想离婚的也应理性对待。
高辉 律师
现任职位: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业务方向: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债权债务催收、交通事故纠纷、房屋土地拆迁、公司法律事务等民商事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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