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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是否担责

      刘某通过某网站购买了一款由珠宝公司销售的水晶摆件,经珠宝鉴定中心检测,该摆件为玻璃摆件,不含水晶,故刘某以珠宝公司构成欺诈,而某网站作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了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应当履行承诺为由,将某网站诉至法院,要求退货退款并给予三倍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某网站产品页面载明了销售方是珠宝公司,并在其网站上公示了珠宝公司的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刘某也通过上述信息与珠宝公司取得了联系。刘某也未能举证证明某网站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故依法驳回了刘某的诉讼请求。

      高辉律师分析

      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有权要求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单独承担赔偿责任,也有权要求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单独承担赔偿责任,还有权要求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与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实践中,消费者为了维权方便,一般仅起诉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为被告承担赔偿责任,但消费者要求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承担赔偿责任是有条件的,仅在以下几种情形适用:1.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相关信息。2.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提供了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相关信息,但其对消费者作出了更有利的承诺。3.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且未采取必要措施的。除上述三种情形之外,消费者只能要求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赔偿责任。



 

高辉  律师  

现任职位: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业务方向: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债权债务催收、房屋土地拆迁、公司法律事务等民商事领域。 

工作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三段398号新时空大厦20楼 

联系电话:15874042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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