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一淘宝店主被判十倍赔偿
2015/12/12 15:28:58
网购服装收货后发现貂绒变成锦纶、兔毛,买家要求店主按照其销售网页“假一罚十”的承诺进行十倍赔偿被拒。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此起纠纷作出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认定商家违背其对销售商品质量的承诺构成欺诈,判令被告重庆依辰服装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依辰服装公司)退还原告李女士货款1480元,并十倍赔偿14800元。
2014年12月10日,李女士在天猫网站织礼服饰旗舰店购买了一款商标为“织礼”的貂绒大衣,经双方协商价款为1480元,卖家包邮。天猫网站的织礼服饰旗舰店系由依辰服装公司开办。
该网站销售页面上有“狐狸毛领、百分百水貂绒”的宣传用语,商品详情中介绍面料为貂绒,面料主材质含量95%以上;样品图片关于面料的介绍为“ZHILI原料供应商为中国最大的貂绒纱线生产和出口企业、ZHILI貂绒原料都经过第三方检测假一罚十”。该商品吊牌上标明面料成分为95%特种动物纤维、5%锦纶。
后经四川省纤维检验局对涉案貂绒大衣的纤维含量进行检验,检验结论为锦纶23.9%、兔毛76.1%。
李女士认为,依辰服装公司虚构面料成分,违反了国家强制性标准对服装面料成分进行标注,诱骗消费者购物消费,系消费欺诈,侵害了她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至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要求返还购物款1480元,并赔偿十倍价款14800元。
法院审理认为,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
李女士在购买前曾向依辰服装公司天猫店铺客服人员就水貂绒的成分问题予以咨询,其天猫店铺客服人员对此作出了错误解释,该错误解释误导李女士作出了购买决定。故依辰服装公司的销售行为已构成欺诈。
因依辰服装公司在其天猫店铺销售网页上标注了“假一罚十”字样,应视为依辰服装公司对其销售的商品质量作出了承诺。现李女士要求依辰服装公司十倍赔偿,根据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依辰服装公司应向李女士承担十倍赔偿的责任。同时,李女士有权要求退货。
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依辰服装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重庆五中院日前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阿里旺旺聊天记录可作为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据重庆五中院主审法官秦敏介绍,本案在庭审中,原告李女士向法庭举示了与被告客服人员的阿里旺旺聊天记录,用以证明被告依辰服装公司天猫店铺客服人员向李女士作出了错误解释,从而误导李女士购买了该款服饰。经过法庭举证、质证及审查核实后,法院采纳了李女士举示的证据,并结合其他相关证据,认定依辰服装公司构成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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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10日,李女士在天猫网站织礼服饰旗舰店购买了一款商标为“织礼”的貂绒大衣,经双方协商价款为1480元,卖家包邮。天猫网站的织礼服饰旗舰店系由依辰服装公司开办。
该网站销售页面上有“狐狸毛领、百分百水貂绒”的宣传用语,商品详情中介绍面料为貂绒,面料主材质含量95%以上;样品图片关于面料的介绍为“ZHILI原料供应商为中国最大的貂绒纱线生产和出口企业、ZHILI貂绒原料都经过第三方检测假一罚十”。该商品吊牌上标明面料成分为95%特种动物纤维、5%锦纶。
后经四川省纤维检验局对涉案貂绒大衣的纤维含量进行检验,检验结论为锦纶23.9%、兔毛76.1%。
李女士认为,依辰服装公司虚构面料成分,违反了国家强制性标准对服装面料成分进行标注,诱骗消费者购物消费,系消费欺诈,侵害了她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至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要求返还购物款1480元,并赔偿十倍价款14800元。
法院审理认为,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
李女士在购买前曾向依辰服装公司天猫店铺客服人员就水貂绒的成分问题予以咨询,其天猫店铺客服人员对此作出了错误解释,该错误解释误导李女士作出了购买决定。故依辰服装公司的销售行为已构成欺诈。
因依辰服装公司在其天猫店铺销售网页上标注了“假一罚十”字样,应视为依辰服装公司对其销售的商品质量作出了承诺。现李女士要求依辰服装公司十倍赔偿,根据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依辰服装公司应向李女士承担十倍赔偿的责任。同时,李女士有权要求退货。
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依辰服装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重庆五中院日前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阿里旺旺聊天记录可作为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据重庆五中院主审法官秦敏介绍,本案在庭审中,原告李女士向法庭举示了与被告客服人员的阿里旺旺聊天记录,用以证明被告依辰服装公司天猫店铺客服人员向李女士作出了错误解释,从而误导李女士购买了该款服饰。经过法庭举证、质证及审查核实后,法院采纳了李女士举示的证据,并结合其他相关证据,认定依辰服装公司构成欺诈。
法官提醒,随着网络信息时代的到来,人们越来越多地借助电子介质进行交流或民事行为。当纠纷发生时,电子介质中存储的信息将可能成为维权的有力证据,因此建议广大群众,使用QQ、微信、邮箱、阿里旺旺等时尽可能采用真实姓名和信息,发生纠纷时应及时固定、保存完整的证据,必要时可进行公证。
高辉 律师
现任职位: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业务方向: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债权债务催收、房屋土地拆迁、公司法律事务等民商事领域。
工作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三段398号新时空大厦20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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