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向书内容不确定 法院判决不予履行
2014年底,被拆迁户小林与拆迁人F地产公司在拆迁过程中签订一份《意向书》,约定F地产公司同意小林购买安置房车位一个,具体车位地点待安置房落成后再给予确定。小林同意按每个车位10万元向F地产公司购买,该款项待安置房落成确定具体位置后一次性付清。
2015年,小林所在的村组拆迁项目完成后,F地产公司对外销售车位。小林拿着当时签订的意向书找到F地产公司,要求购买车位,但遭到F地产公司的拒绝。小林以F地产公司拒绝履行《意向书》约定义务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意向书》并由F地产公司赔偿损失。
中院审理认为,《意向书》内容不确定,并非合同,小林主张系预约合同要求解除并赔偿损失,缺乏法律依据,最终判决驳回小林的诉求。
高辉律师认为:意向不具备买卖合同的要素
法官指出,本案审理的焦点在于《意向书》性质的认定。商品房买卖预约合同的成立至少应具备两项明确的内容,即标的物的基本情况(包括位置、面积等)及将来依预约签订本约的意思表示。本案当事人的《意向书》欠缺具体的标的物。《意向书》指向的标的物是不动产,故在不动产的位置、面积不确定情况下,不属于在法律上确定合同之标的物。而更为重要的,讼争《意向书》并没有将来依预约签订本约的意思表示。
另外,预约合同的期限性系指预约标的应当是在一定期限内签订本约。就商品房预约合同而言,应指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而本《意向书》并没有关于期限的约定。综上,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意向书》之内容不仅不确定,而且并无在将来一定期限内签订本约的意思表示,不符合预约合同的确定性和期限性特征,不应认定为预约合同。小林基于认为讼争《意向书》属预约合同而提出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应予以支持
高辉 律师
现任职位: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业务方向: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债权债务催收、房屋土地拆迁、公司法律事务等民商事领域。
工作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三段398号新时空大厦20楼
联系电话:15874042168
扫一扫微信咨询
上一条: 明知瑕疵车位却购买 要求赔偿未获支持
下一条: 重大疾病是否发生于保险等待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