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关系时应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
2016/2/3 12:55:15
2015年7月,闫某到某食品有限公司从事捞料工作,月工资3900元,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因与公司同事发生矛盾,闫某于2015年9月23日向公司递交辞职申请书,并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8月份工资1500元、9月份22天工资2640元,但公司不予支付。2015年10月8日,闫某只好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
高辉律师认为,闫某在公司工作,为公司提供了正常劳动。公司应及时支付劳动报酬,不得无故拖欠闫某工资。闫某与公司终止劳动关系时,公司应及时一次性结清工资,不得以各种理由推诿。《劳动法》第50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9条则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仲裁委最终一裁终局:由公司支付给闫某8月份工资1500元,9月份22天工资2640元,以上共计4140元。
高辉 律师
现任职位: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业务方向: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债权债务催收、房屋土地拆迁、公司法律事务等民商事领域。
工作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三段398号新时空大厦20楼
联系电话:15874042168
扫一扫微信咨询
上一条: 单位同意辞职该不该立即办手续?
下一条: 员工违反规章制度 用人单位无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