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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退职工未告知工会 应支付赔偿金

       2012年7月2日,刘某到日照某装卸公司从事装卸工作。2015年12月15日,装卸公司以刘某严重违反生产操作规程,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为由与其解除了劳动合同。刘某认为装卸公司解除合同前未履行通知工会的义务,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便要求装卸公司支付赔偿金3.6万元。 

      高辉律师评析:《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装卸公司辩称,未建立工会,辞退职工自然无法通知工会。该公司虽未建立工会,但辞退职工可通过告知职工代表或向当地工会部门备案的形式履行事先告知的义务,进而保证解除劳动关系程序的合法性。故该公司的辩称不能作为免除其支付赔偿金的法定理由。经调解,装卸公司同意支付刘某赔偿金2万元。


高辉  律师  

现任职位: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业务方向: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债权债务催收、房屋土地拆迁、公司法律事务等民商事领域。 

工作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三段398号新时空大厦20楼 

联系电话:15874042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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