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编职工培训后离职 如何赔偿先从约定
刘某于2008年9月到兰陵县某医院工作。2013年2月,该医院公派刘某到外地进行为期半年的专业培训学习,并签订了医院医务人员外出进修协议书。协议约定:刘某进修期满回医院必须工作满5年,否则应双倍退回医院支付的培训费。2013年8月培训结束后,刘某即回到医院继续工作。2014年6月,刘某调往临沂市某医院工作。办理调动手续时,刘某按照协议的约定双倍退还了医院支付的培训费。后刘某认为医院收取其双倍培训费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于2015年5月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请,要求医院返还多交纳的培训费用。
高辉律师评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3]13号)第1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等问题的答复》(法函[2004]30号)中对上述规定作了进一步说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是指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程序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对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实体处理应当适用人事方面的法律规定,但涉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劳动权利的内容在人事法律中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本案中,该医院是事业单位,刘某是在编职工,双方的争议应属人事争议,应优先适用人事法律规定。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中规定,“受聘人员经聘用单位出资培训后解除聘用合同,对培训费用的补偿在聘用合同中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的约定补偿”。刘某向该医院支付双倍培训费,是基于双方签订的进修协议书,该协议书是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当事人应依约履行,刘某违反了双方对服务期的约定,应当依照约定支付违约金。综上,仲裁委裁决驳回了刘某的仲裁请求。
高辉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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