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行业动态
  3. 已参保工伤职工解除合同 单位只需支付就业补助

已参保工伤职工解除合同 单位只需支付就业补助

      2013年7月9日,张某到日照某制造公司从事铸造工,双方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了工伤等社会保险费。9月20日,张某因工受伤,并被鉴定为9级伤残。2015年10月底,张某以身体不适为由要求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同时诉至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8万元。 

      高辉律师评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的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9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制造公司已依法为张某缴纳了工伤保险费,因此解除劳动关系后,公司只需支付张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至于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规定张某应向社保经办机构申领。经调解,制造公司支付张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万元,双方办理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


高辉  律师  

现任职位: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业务方向: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债权债务催收、房屋土地拆迁、公司法律事务等民商事领域。 

工作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三段398号新时空大厦20楼 

联系电话:15874042168



扫一扫微信咨询


上一条: 用微信“红包”发工资 因举证难而败诉
下一条: 工伤赔偿协议显失公平 职工请求撤销获支持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