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诉某数码影像器材料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23/3/18 16:08:54
基本案情:2015年,于某在长沙市街2楼某数码影像器材料行的柜台购买苹果6/16G金色手机一部,双方当场签订《销售合同》,于某支付购机款4400元。购买后于某发现所购手机包装盒标注内存为64G,与所购手机实际内存不符且手机上存在使用过的痕迹,遂立即返回某数码影像器材料行协商退货。某数码影像器材料行不同意退货,于某随后拨打315投诉电话。2015年6月,双方到长沙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进行调解,某数码影像器材料行同意退还于某购机款4400元,但不同意于某提出的额外赔偿要求。故于某诉讼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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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辉律师认为,于某与某数码影像器材行之间签订的《销售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某数码影像器材行理应依约履行义务,向于某交付全新的苹果6/16G金色手机。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确认某数码影像器材行交付的手机为翻新机,其未将手机的真实情况告知于某的行为构成欺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关于“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之规定,判决解除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某数码影像器材行退还于某购机款4400元,并支付于某赔偿金13200元。
高辉 律师
现任职位: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业务方向: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债权债务催收、房屋土地拆迁、公司法律事务等民商事领域。
工作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三段398号新时空大厦20楼
联系电话:15874042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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