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诉某百货大楼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2023/3/18 16:10:25
基本案情:2009年,王某在某百货大楼一楼设立的某表行购买某品牌男款全自动机械表一块,某百货大楼有限公司为王某出具《保证单》一张。购买一年后,该表出现停走现象。王某分别于2011年4月、5月、2012年11月、2013年1月和8月到某百货大楼进行修理,但一直未解决手表停走问题,现该表仍无法正常使用。由于某表行已从某百货大楼撤出经营,故王某诉至法院,要求某百货大楼有限公司返还其购表款11800元。
高辉律师认为,双方当事人对王某花费11800元在某百货大楼所设的某表行专柜购买手表这一事实没有争议。现王某以手表存在质量问题为由,向某百货大楼有限公司主张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三条关于“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之规定,某百货大楼有限公司应对王某所购手表承担“三包”义务。某百货大楼有限公司关于其与王某之间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其不是责任主体的抗辩主张不能成立。同时,王某提供的修理单据能够证明手表存在质量问题且其多次到某百货大楼修理,但该表现在仍不能正常使用,失去了手表应有的功能,其情形已达到了法定解除合同的条件。故判令解除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某百货大楼有限公司返还王某购表款11800元,王某返还某百货大楼有限公司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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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辉律师认为,双方当事人对王某花费11800元在某百货大楼所设的某表行专柜购买手表这一事实没有争议。现王某以手表存在质量问题为由,向某百货大楼有限公司主张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三条关于“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之规定,某百货大楼有限公司应对王某所购手表承担“三包”义务。某百货大楼有限公司关于其与王某之间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其不是责任主体的抗辩主张不能成立。同时,王某提供的修理单据能够证明手表存在质量问题且其多次到某百货大楼修理,但该表现在仍不能正常使用,失去了手表应有的功能,其情形已达到了法定解除合同的条件。故判令解除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某百货大楼有限公司返还王某购表款11800元,王某返还某百货大楼有限公司手表。
本案启示:经营者应依法承担“三包”义务;因在租赁柜台购买商品而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柜台租赁期满后,消费者可以向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
高辉 律师
现任职位: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业务方向: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债权债务催收、房屋土地拆迁、公司法律事务等民商事领域。
工作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三段398号新时空大厦20楼
联系电话:15874042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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