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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作家诉于正等索赔83万元案开庭 被告称未侵权

昨天(3月17日)上午,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周浩晖诉余征(笔名于正)等侵害作品改编权、摄制权纠纷案。 周浩晖索赔83万元 

余征,1978年出生,浙江嘉兴人,影视编剧、制作人。因制作电视剧《烟花三月》、《大清后宫》、《美人心计》等成名。2011年,因担任《宫锁心玉》编剧和制片人而获得更高的知名度;周浩晖,1977年出生,扬州人,作家,著有《刑警罗飞》、《邪恶催眠师》等系列长篇悬疑小说。 
法庭上,周浩晖诉称,电视剧《美人制造》第29集、第30集侵害其作品《邪恶催眠师》著作权,因此,将《美人制造》的编审余征、出品方等6名被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并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83万余元。 
余征等3名被告认为,他们并非本案适格主体,而且《美人制造》并未侵权,请求驳回周浩晖的诉讼请求。 
余征等坚称不侵权 
庭审中,双方围绕两部作品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展开了辩论。 
其中,原告周浩晖提出,涉案的两部作品从剧情架构、人物设置、对于催眠术的理解、主要人物的感情线索、反派的犯罪动机,以及咬人、跳楼、摔杯子的催眠桥段均雷同,两者同属于罪案侦破类作品,三个创作要素who(犯罪凶手)、how(犯罪手法)、why(犯罪动机)均高度吻合。 
余征等被告则认为,周浩晖作品的剧情架构、故事主线、人物设置、主要人物情感线索均属于思想范畴,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畴。对催眠术的理解、犯罪动机、催眠桥段在其他作品中早已出现,属于公知素材。而两部作品在剧情架构、故事主线、人物设置、主要人物情感线索、对催眠术的理解、犯罪动机、催眠桥段方面存在巨大差异。三个催眠桥段在两部作品中都不构成基本内容,在《美人制造》中所占比例、篇幅以及在结构中的重要性均很低。两部作品内容整体上的差别非常明显,不会产生相同、相似的欣赏体验,基于涉案的三个催眠桥段,不同的作者可以创作出完全不同的故事。 
因双方无法达成调解,合议庭将在评议后择期宣判。



高辉  律师  

现任职位: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业务方向: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债权债务催收、房屋土地拆迁、公司法律事务等民商事领域。 

工作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三段398号新时空大厦20楼 

联系电话:15874042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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