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审查“满五唯一” 中介公司有重大过失
2023/4/12 18:48:04
2013年,某经纪公司与章某签订居间合同。同日,在经纪公司的居间下,章某与石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买卖的房屋应满足“满五唯一”的条件,某经纪公司未在该补充协议上签字盖章。之后,某经纪公司认为其居间服务已经完成,以章某未给付中介费为由将章某诉至法院。章某则辩称某经纪公司提供的房源并非“满五唯一”,某经纪公司对此未尽审查义务,提供房屋信息有误,不同意给付中介费。
法院认为,某经纪公司有重大过失,其对房屋是否“满五唯一”未尽到审查核实义务。最终判决驳回了某经纪公司的诉讼请求。
高辉律师评析
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七条规定,未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人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在司法实践中,买受人一般会签两份合同,分别是与出卖人之间的买卖合同,以及与中介公司的居间服务合同。本案中,表面上看,章某与石某的房屋买卖合同的签订标志着某经纪公司居间义务完成,但事实上,由于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并非章某要求的“满五唯一”房型,致使章某在被欺骗的情况下与石某签订合同,并不符合章某的真实意思表示,房屋买卖合同效力本身具有瑕疵。故中介公司作为信息提供方,未促成合同成立,不得要求支付中介费。
高辉 律师
现任职位: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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