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一旦辞职便难反悔
2014年4月1日,吴某进入某食品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3年期劳动合同。
2015年3月,吴某因工作上的小事与部门经理发生言语冲突,一气之下,当天就向人力资源部提交了辞职信。第二天,人力资源部同意了吴某的辞职,但要求他按法律规定继续工作30天。此时,吴某冷静下来,为自己的冲动、鲁莽后悔,向公司表示不辞职了,要收回自己的辞职信。但人力资源部拒绝了吴某的请求。双方为此发生争议,吴某一纸诉状将食品公司告上劳动争议仲裁庭,请求恢复劳动关系。
吴某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法律专家进行了解答。
高辉律师认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单方解除权,也称任意辞职权、无因辞职权。劳动者只需提前30日,将辞职信送达用人单位,无论用人单位是否同意,一经送达就能发生法律效力。也就是说,辞职信送达之日即为解除行为生效之日,送达之时即发生法律效力。
提前30日通知,这是一个附期限的解除行为,这个30日期限,对劳动者而言是法定义务。劳动者没有权利撤回或撤销这个期限,除非用人单位同意。
高辉律师特别提醒
劳动者一定要谨慎行使辞职权,切忌感情用事。因为劳动者辞职行为一经作出,不得反悔、撤销。
当然,如果劳动者提交辞职信后,经用人单位挽留,劳动者愿意继续留在单位工作,从法律上来讲,这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应当重新建立劳动关系,只是在录用手续上可以从简。
本案中,吴某在向食品公司提交辞职信后,公司第二天就批准他的辞职,并着手安排接替人员。吴某后来又反悔,想恢复双方的劳动关系,但食品公司并无这方面的意思表示,其行为并无不当。也正是据于此,仲裁委对吴某的请求作出了不予支持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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