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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一房二卖” 损害购房人权益

        李某在某经纪公司的居间服务下,与售房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给付了定金。在办理相关手续时,某经纪公司告知李某房管局要求审查相关资质。因搜集相关资料,李某未按约定的付款时间交纳购房款。在李某提出欲与售房人协商时,某经纪公司承诺由经纪公司负责协调,并要求李某不要与售房人直接联系。在李某办好相关手续,交纳了中介费、手续费后,售房人要求涨价,拒绝按原价履行买卖合同。在双方争执期间,某经纪公司又促成售房人将涉诉房屋卖给其他人并已过户。

  最终,法院判决某经纪公司返还李某中介费及代办过户费并赔偿相应损失。

  高辉律师认为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禁止一房二卖,所有权只能归属一方。结合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条、第四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在房屋买卖交易过程中,作为居间方的中介公司必须履行忠实义务,必须符合诚实信用原则,否则造成房屋买卖合同效力瑕疵不能履行的,不能获得报酬,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本案中,中介公司一房二卖追逐利益最大化的行为,本质上仍然是违背了如实报告义务、忠实勤勉义务,且其故意阻断买卖双方联系的行为本身也存在恶意,具有主观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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