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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支付工资发生争议 单位承担举证义务

       2014年2月,徐某到某食品机械公司担任业务员.去年年关将至,徐某要求公司补发拖欠的3个月工资遭拒后,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补发工资,支付经济补偿。

       高辉律师认为,《劳动合同法》第3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6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庭审中,该公司虽辩称,已经根据考勤情况足额付清工资,但并未针对徐某主张的工资是否已发放、公司考勤制度是否合法有效、考勤记录真实与否等情况提供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故该公司应当对拖欠徐某工资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经调解未果,仲裁委最终裁决:该公司支付徐某工资与经济补偿共计1.76万元。



高辉  律师  

现任职位: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业务方向: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债权债务催收、房屋土地拆迁、公司法律事务等民商事领域。 

工作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三段398号新时空大厦20楼 

联系电话:15874042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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