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弃签无固定期合同再要求双倍工资无据
2000年王某受聘于某长沙计算机公司,先后在2000年、2004年、2010年、2013年四次签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到期日为2015年12月28日。11月25日,长沙计算机公司以劳动合同即将届满为由通知王某到期终止劳动合同,并决定支付给王某23160元经济补偿。王某领取经济补偿后,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以长沙计算机公司未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由,要求支付自2010年3月1日至2015年12月28日的双倍工资。仲裁委审理后,裁决驳回了王某的仲裁请求。
高辉律师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3项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39条和第40条第1项、第2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82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双方2010年3月1日续订劳动合同时, 王某已在计算机公司连续工作满10年,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虽然法律赋予了王某无固定期限合同订立的选择,但双方基于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情况,仍然订立的是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这说明王某已经放弃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且各自依约履行了义务,劳动合同已实际履行完毕。王某事后再行主张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如果双方在2010年3月1日续订劳动合同时,王某坚持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公司原因不能实现,则公司应当向王某支付这一期间的双倍工资。
高辉 律师
现任职位: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业务方向: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债权债务纠纷、房屋土地拆迁、公司法律事务等民商事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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