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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道中使用“老赖”称谓不构成名誉侵权

      某女士向法院起诉李某偿还借款,因李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被法院决定拘留14天。被拘留当日,李某的家属将全部执行款交到法院。几天后,某报纸刊登《有钱不还债 法院拘“老赖”——被拘后其家属还得还所欠5万元》一文,报道了该案的审理、执行以及李某被拘留的过程。李某认为,报道中称呼其为“老赖”,侵犯其人格尊严,要求报社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5万元。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认为:侵犯公民的名誉权指采用诽谤、侮辱等方式,损害公民人格尊严,造成公民社会评价降低的行为。法律意义上的“老赖”一般指民商事领域中的债务人,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但拒不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债务。故“老赖”的称谓含有对其不履行债务行为的否定性评价,但这种称谓的字面含义仍局限于对其行为的描述,没有侮辱人格尊严。新闻媒体负有揭露不良现象,弘扬正气的社会监督责任,其在报道中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被执行人称呼为“老赖”,其本意是通过报道谴责这类被执行人,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树立司法的权威,其主观上没有损害他人名誉的故意。本案中,记者在报道这一案件时,如实陈述了整个案件的过程,没有捏造事实的不实内容,故对李某的称呼不构成名誉权的侵害。


高辉律师


高辉  律师  

现任职位: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业务方向: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债权债务催收、房屋土地拆迁、公司法律事务等民商事领域。 

工作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三段398号新时空大厦20楼 

联系电话:15874042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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