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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消防栓玻璃“凶猛”致伤残

    消防栓作为应急救火的重要设施,在每一个楼宇都予以配备,小学幼儿园也不例外。然而,小孩子调起皮来连消防栓也不会放过。这不,一名小学二年级的男生就因此受了伤。法院审理后认为,校方管理疏忽责任难逃

法制日报记者  法制日报通讯员

    事情发生在2014年,当时年仅7岁的小冬(化名)是长沙市市某小学的二年级学生。小冬平时中午在学校就餐,并在校园里待到下午上学,其间学校还安排老师参与管理,而且学校日常教育管理中也比较注重安全教育,推广阅读、下棋等有益身心健康的休息方式。

    同年9月30日下午一点半左右,小冬在学校吃完午饭,和同学玩耍时不慎将双手按在消防栓的玻璃门上,致使玻璃门破碎。当即小冬的左前臂、头面部、右腕不同程度地被玻璃割伤。事发后,学校教职工第一时间把小冬送到医院治疗。小冬伤得不轻,经过手术治疗,住了10天院。之后,小冬的家长委托鉴定机构对孩子的伤势程度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十级伤残。

    小冬家长认为,学校安全防护措施和日常管理没有做到位,消防栓玻璃门位置太低,玻璃轻薄,表面没有警示标识,没有尽到教育、管理的职责,应当对小冬的人身损害承担责任,向校方索赔损失。校方则认为,学校教学过程中始终贯穿安全教育,而且事故发生之后,校方及时送医治疗,积极组织急救,没有处置不当,学校不应承担责任,而且索赔金额过高。

    因索赔金额无法达成一致意见,2015年5月,小冬一方将学校起诉到了长沙市区人民法院,索赔15.5万余元。

    近日,长沙市区人民法院一审判令校方赔偿小冬一方医疗费合计13.3万余元。

    律师认为教育机构承担过错推定责任,对于该案,法院认为,事发当时小冬仅7岁,属于法律上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由此可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机构遭受伤害,教育机构所要承担的是过错推定责任,首先认定幼儿园或者学校有过错,应该由其承担责任,这主要出于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需要。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智力发育还不成熟,对事物的认知和判断存在较大不足,不能辨别或不能充分理解自己行为的后果,也不知道如何防范危险,必须加以特别保护,这就要求幼儿园、学校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履行更多的照顾、管理义务,以保障他们身心健康。

    小冬在学校午休活动期间受伤,虽然学校日常工作中也履行一定的教育管理职责,但仍存在以下瑕疵:第一,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教育管理制度没有专门倾斜,人员配备和安全措施等没有突出特别保护的意图;第二,在未成年学生学习生活的校园,对消防栓玻璃门可能破碎伤人的安全隐患没有预见,未张贴警示标志,未采取贴防爆膜等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第三,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室外玩耍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没有及时制止学生追跑打闹的危险游戏。综上,法院认为,学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学校方面辩称小冬从保险公司已获得部分赔偿应予扣除,因学生意外伤害保险系商业保险,与人身损害赔偿的民事侵权系不同的法律关系,二者不能相互取代或补充,不属民法上的重复赔偿,所以学校的抗辩理由法院不予采纳。据此,法院作出了如上判决。


高辉律师

高辉  律师  

现任职位: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业务方向: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债权债务催收、房屋土地拆迁、公司法律事务等民商事领域。 

工作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三段398号新时空大厦20楼 

联系电话:15874042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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