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设他人企业名为百度关键词
2023/5/8 15:52:01
宁波畅想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畅想公司)主营“畅想”系列外贸管理软件,其软件产品在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
宁波中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源公司)、宁波中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晟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相同,主营“富通天下”系列外贸管理软件。
两方当事人均位于浙江省宁波市,系外贸软件行业的同业竞争者。 不料,中源公司和中晟公司在百度公司提供的推广链接服务中,将“畅想软件”“宁波畅想软件开发有限公司”设置为自己网站的搜索关键词,以推广“富通天下”软件。
畅想公司认为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遂诉至法院。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相关被诉行为不构成对畅想公司企业名称权的侵害。
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提起上诉。
浙江高院审理后认为,针对设置搜索关键词的行为,双方当事人系相互熟知的同地域的同业竞争者,在无任何正当事由的情况下,中源公司、中晟公司将畅想公司的企业名称作为百度推广链接的搜索关键词,显然具有不当利用畅想公司商誉,攫取其客户资源,以获取不正当竞争利益的主观故意。当用户搜索“畅想软件”时,位列搜索结果首行的“富通天下”广告推送极可能吸引客户的注意力,客观上会增加中源公司、中晟公司网站的点击量,亦极可能影响到客户的后续选择,给该两公司带来潜在的商业交易机会。被诉侵权行为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具有可责性,应给予明确的否定性评价。二审遂改判为:中源公司、中晟公司立即停止在百度推广服务中使用“畅想软件”“宁波畅想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作为搜索关键词;连续三日刊登对畅想公司的致歉声明;共同赔偿畅想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
二审宣判后,中源公司、中晟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裁定驳回其再审申请。
律师评析
随着互联网经济的不断发展,新的互联网竞争手段层出不穷,有些竞争行为处于合法与非法之间的灰色地带,给行为合法性判断带来一定困难。本案涉及百度推广链接商业模式下的新类型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将他人企业名称设置为其网站推广链接的搜索关键词,只要网络用户在百度上输入该关键词进行搜索,就会在搜索结果中出现其网站的推广链接。法院坚持严格保护的理念,综合考量权利标识的知名度、行为人是否具有不正当竞争的意图、在客观上是否导致权利人受损等因素,认定被诉侵权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尤其在损害后果方面,二审法院并未局限于传统的混淆误认思路,而将损害形式扩展至利用他人标识吸引用户注意力,进而攫取他人客户资源的层面,具有较强的创新意义,也有效规制了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高辉 律师
现任职位: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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