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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露和买卖学生个人信息 是否要负法律责任

     【 律师评析

      首先,这种行为属于名誉侵权,要承担民事责任。《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属于公民隐私权的范畴,隐私权是自然人就个人私事、个人信息等个人生活领域内的事情不为他人知悉、排斥他人干涉的一种独立的人格尊严,它属于名誉权性质。因此,泄露和非法买卖个人信息构成名誉侵权。《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其次,这种行为会涉嫌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要承担刑事责任。为了遏制这种危害行为,早在2009年的《刑法修正案(七)》就设立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为进一步加强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2015年8月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对上述犯罪进行了修改,扩大犯罪主体的范围,罪名也相应更改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第17条的规定,自然人和单位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将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违反国家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2)违反国家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提供服务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提供给他人的;(3)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

      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被泄露、贩卖,隐患更多,不仅会使父母蒙受经济损失,更可能威胁到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给家庭造成难以预料的后果。因此,广大家长和学生都应绷紧个人信息安全这根弦,不随意留下个人信息,遇到个人信息被泄漏及非法侵害时,应果断向有关部门反映和报案,及时维权,决不能容忍。唯此,才能为未成年人个人信息安全扎好篱笆。


  律师  

现任职位: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业务方向: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债权债务催收、房屋土地拆迁、公司法律事务等民商事领域。 

工作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三段398号新时空大厦20楼(神农大酒店对面) 

联系电话:15874042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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