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代理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案
钟某某等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3)岳中刑二终字第**号
原公诉机关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钟某某。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3月8日被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岳阳市云溪区看守所。
辩护人高某某,湖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廖某某。因犯转移赃物罪于2005年12月21日被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3月7日批捕在逃,同年3月21日被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岳阳市云溪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1年12月31日被岳阳市屈原管理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12年1月16日经岳阳市屈原管理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不予批准逮捕,同日被岳阳市屈原管理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2月28日被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岳阳市云溪区看守所。
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廖某某、张某某犯盗窃罪、原审被告人钟某某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于二0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作出(2013)云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钟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于二0一三年九月二十五日将卷宗移送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及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基本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11年6月18日至2013年2月27日期间,被告人廖某某单独或伙同被告人张某某、钟某某以及杨某某等人在湖南省岳阳市、浏阳市、张家界市、益阳市、长沙市等地盗窃作案17次,盗得面的车、比亚迪小车共计17台,共计价值人民币369640元,其中廖某某作案14次,共计价值人民币308140元,分得赃款人民币19300元;张某某作案9次,共计价值人民币210040元,分得赃款人民币5500元;钟某某作案5次,共计价值人民币103200元,分得赃款人民币3300元。另2011年11月25日至2011年12月27日期间,被告人张某某还伙同胡某某、“彭伢子”、二妹子”等人在岳阳市屈原管理区盗窃摩托车3次,盗得摩托车共计3台,共计价值人民币5100元,分得赃款人民币1100元。被告人钟某某明知是赃车仍5次代为销售共计5台,共计价值人民币124940元,获利人民币1600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1年11月25日下午,被告人张某某伙同胡某某在屈原管理区营田镇岳飞路尚林村盗窃被害人胡某春一辆红色本田男式125型摩托车。在盗窃摩托车时,由胡某某望风,张某某撬锁。撬开车锁后,张某某将摩托车骑走。胡某某将车销赃后分给张某某人民币200元。经物价部门鉴定,该台摩托车价值人民币700元。
2、2011年12月25日下午,被告人张某某伙同胡某某、“二妹子”在屈原管理区屈原人民医院西边围墙外盗窃被害人湛某某一辆女式红色雅马哈摩托车。在盗窃该摩托车时,由胡某某撬开摩托车锁,由张某某骑走摩托车。经物价部门鉴定,该台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000元。
3、2011年12月27日下午,被告人张某某和“彭伢子”在屈原管理区营田镇街道上发现一男子驾驶一辆黑色本田女式摩托车,便尾随至屈原一中东边的一条小巷子。在被害人黄某某将摩托车停放好离开现场之后,由“彭伢子”撬锁,张某某望风,将摩托车盗走。“彭伢子”将车销赃后分给张某某人民币900元。经物价部门鉴定,该台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400元。
4、2011年6月18日晚,杨某某(在逃)邀集被告人钟某某及符某某、“龙伢子”(均在逃)驾驶一台五菱之光面的车窜至浏阳市区偷摩托车,并商量好得手后由钟某某负责驾驶摩托车回汨罗市。后杨某某和付浩等人盗得被害人潘某某一台银色五菱之光面的车(车牌号湘A8Q642)。钟某某得知杨某某等人盗的是面的车而非摩托车后,不肯驾车,自己坐大巴车回了汨罗市。杨某某将所盗面的车开回,由“龙伢子”联系将该车以3000元的价格销给刘明华。事后,杨某某分给符某某、“龙伢子”各1000元,自己分得1000元。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五菱之光面的车价值人民币21000元。
5、2012年12月22日晚,杨某某伙同被告人廖某某、张某某窜至岳阳市岳阳楼区,在东风广场附近盗得被害人彭某某的一台银灰色长安之星面的车(车牌号为湘F5LG79),销赃得款人民币2000余元。后廖某某分得400元、张某某分得200元,杨某某分得1400余元。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的长安之星面的车价值人民币23000元。
6、2012年12月26日晚,杨某某伙同被告人廖某某、张某某、钟某某等人携带作案工具(自制木柄顶针、万用撬锁钥匙、自制撬锁工具等)从汨罗市窜至岳阳市云溪区盗窃汽车。在云溪镇云溪上街白虎塘精诚门业门口发现被害人李某刚的一辆银灰色五菱荣光面的车(车牌号为湘F6LG20)后,杨某某、廖某某、张某某下车撬锁盗窃,得手后先由张某某将车开至云溪107国道出口处,随后由钟某某驾驶被盗车辆至汨罗。该车由钟某某联系以人民币
4000元的价格销给了“陈叔”。事后杨某某分给廖某某700元、钟某某700元、张某某300元。经物价部门鉴定,被盗五菱荣光面的车价值人民币32000元钱。该车现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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