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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赔偿责任比例及标准的合理划分与确定

     【裁判要旨】

      民事赔偿责任比例及标准的划分与确定,应当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予以公平公正地确定。

     【案情】

      被告洪某以包工包料的方式向被告李某承揽其新房的油漆粉刷作业后,以包工的方式又将油漆作业发包给被告洪某某。洪某已承包后,召集戴、洪及林进行粉刷作业。2013年10月28日16时许,林在进行油漆作业过程中从三、四楼转台跌落,经抢救无效死亡。死者林长期在汽车驾驶员教练所从事教练工作,以工资收入为生活的主要来源。林的第一顺序继承人有妻子、母亲、儿子三人。其三人诉请判令三被告洪某、洪葵某己、李某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各项损失计人民币109万余元。三被告辩称不是侵权责任人,与死者不存在雇佣关系,且死者赔偿标准应适用农村标准。

     【裁判】

      人民法院认为,被告洪某作为本案油漆工程的总承揽人,在施工中未尽到诸如提供相应的安全施工设施等及安全监督、指导义务,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洪某己向洪转包本案油漆粉刷作业的施工,并雇佣包括本案死者林的工人,与死者林间形成雇佣关系,被告洪某己在组织施工中没有尽到充分的安全保障义务,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死者林受雇于被告洪某己,在提供劳务时跌落后死亡,其作为成年人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李某在选任上存在过失,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综合考虑各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被告洪应承担事故责任的45%,被告洪某己应承担事故责任的25%,被告李某应承担事故责任的10%,死者林自行承担事故责任的20%。

      本案死者林虽为农村户口,但在事故发生前的主要生活来源于非农工作,参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赔偿更为公平、合理;三原告据此在庭审中变更诉讼请求按2省人身损害赔偿数据计算赔偿标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据此,判决三被告分别对赔偿三原告予以赔偿。

      宣判后,被告洪某己、洪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洪某承揽李某房屋的油漆粉刷作业后转包给洪某己,洪某己又组织雇请包括林水木在内的工人施工,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可以认定。综合比较各方当事人的过错,洪某己作为林的雇主,其承担的过错责任应大于转包的洪某,本院予以调整,酌定洪某己承担45%的赔偿责任,洪某承担25%的赔偿责任,李某承担10%的赔偿责任,死者林自行承担20%的赔偿责任。林虽系农村户口,但案发前长期在城镇务工,并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而非以农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依法应适用城镇居民的赔偿标准。一审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总额错误,予以纠正。三原告于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后增加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超过了举证期限,不予支持。认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纠正。据此作出相应的变更判决。

      【律师评析

       本案争议焦点问题有二:一是赔偿义务人的确定与赔偿责任划分问题;二是受害人死亡事故的赔偿标准适用问题。

       1.关于本案赔偿义务人确定与赔偿责任划分。被告某以包工包料的方式承揽被告李某新房的油漆粉刷作业,系本案油漆工程的总承揽人,事后其虽将油漆粉刷作业的施工转包给被告洪某己,但在施工中未尽到诸如提供相应的安全施工设施等及安全监督、指导义务,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洪己与死者林间形成雇佣关系,被告洪己在组织施工中没有尽到充分的安全保障义务,死者林受雇于被告洪己,在提供劳务时跌落后死亡,其作为成年人,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未佩戴防护措施,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双方应根据各自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依照现行的建筑法律法规,被告李新建的房屋超过两层,必须要由有建筑施工企业资质的施工人承建,被告李在选任上存在过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被告李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综合考虑各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根据本案的具体案情,由被告洪承担事故责任的45%,被告洪己承担事故责任的25%,被告李承担事故责任的10%,死者林自行承担事故责任的20%,基本符合公平公正原则。

       2.关于受害人死亡事故的赔偿标准适用。死者林虽系农村户口,但案发前长期在城镇务工从事驾驶员教练工作,并以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非以农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依法应适用城镇居民的赔偿标准。


  律师  

现任职位: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业务方向: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债权债务催收、房屋土地拆迁、公司法律事务等民商事领域。 

工作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三段398号新时空大厦20楼(神农大酒店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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