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张某作为保洁员与某公司订立劳动合同,期限为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工资为每月1800元,试用期为6个月,试用期工资为合同约定工资的80%,即每月1440元。张某履行劳动合同5个月后,认为试用期工资低于公司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1560元),遂向公司提出加薪要求,被公司拒绝,引发劳动争议。
【律师评析】
该案例主要涉及劳动者的试用期期限和试用期内工资问题。《劳动合同法》对此有明确规定。
1.关于试用期期限。《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本案中,张某与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期限为两年,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两个月,合同约定的六个月试用期违反了法律规定。
2.关于试用期的工资。《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张某公司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为每月1560元,因此,合同约定的每月1440元的试用期工资也是违法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八十五条明确规定,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张某已经履行了五个月的试用期,超出了法定试用期上限三个月,对于多履行的三个月,公司要以月工资1800元的标准,向其支付赔偿金5400元,同时,公司还要补足张某五个月不满当地最低工资的差额部分,并按1800元的标准确定张某尚未履行的一个月的工资。
律师特别提醒
劳动合同试用期是约定用人单位对新录用职工进行一定期限试用的合同条款,试用期的约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除了规定试用期的期限和试用期内工资外,还对试用期的次数等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根据法律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对于已经在岗的劳动者进行转岗,一般不再约定试用期。不是所有的劳动合同都可以约定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值得注意的是,试用期应当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只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约定的试用期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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