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行业动态
  3. 离婚前丈夫伪造妻子签字 所签抵押合同被判无效

离婚前丈夫伪造妻子签字 所签抵押合同被判无效

      一对夫妻在协议离婚前,男方背着女方与银行签订《个人循环借款合同》、《个人借款最高额抵押合同》,向银行申请借款。后女方知晓此事,诉至法院。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审理了该起抵押合同纠纷案,并驳回银行上诉,维持原判,确认抵押合同无效。 

      法院审理查明:女方曲某与男方韦某原是夫妻关系,二人于2011年9月7日协议离婚。但韦某在曲某不知情的状况下,于2011年7月与一家银行签订《个人循环借款合同》,向该行申请借款。而该银行在明知韦某有配偶但未审查曲某是否同意的情况下,与韦某签订《个人借款最高额抵押合同》,韦某冒充曲某在抵押物共有人处签字,将其与曲某夫妻共有的一处房屋作为上述借款的抵押担保物,并于2011年7月办理了该房屋的抵押登记手续。 

      知情后的曲某认为涉诉房屋应属夫妻二人共同所有,并且该抵押合同是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的,应属无效合同,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抵押合同无效。 

      银行在一审中辩称:涉诉抵押房屋登记的房屋所有人为韦某,故韦某对房屋有完全的处分权,抵押合同应属合法有效。另外,银行还表示,签署《个人借款最高额抵押合同》时,曲某本人到场面签。但根据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出示的结论显示,《个人借款最高额抵押合同》落款处“曲某”的签字并非其本人书写,银行未能对此作出解释,因而法院认为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且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抵押无效。 

      银行对此判决表示不满,上诉至中院。 

      律师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但是,其他共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同意,抵押有效。”对于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物设定抵押,抵押权人亦应是善意的,方符合无权处分和善意取得配套衔接的法律设计。但在该案中,银行对于曲某签字处为何不是其本人签字一事并未作出合理解释,因而无法认定银行在该案中具有善意,故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个人借款最高额抵押合同》无效并无不当。 
 

  律师  

现任职位: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业务方向: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债权债务催收、房屋土地拆迁、公司法律事务等民商事领域。 

工作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三段398号新时空大厦20楼(神农大酒店对面) 

联系电话:15874042168


扫一扫微信咨询


上一条: 不能因一方变更 孩子姓名而拒付抚养费
下一条: 未年检保险公司可免赔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