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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漏缴个税致丧失小客车摇号资格

      因单位财务人员工作疏忽,未代缴员工李先生2009年度、2010年度个人所得税,后单位虽进行了补缴,但2013年李先生申请个人小客车指标时,被告知审核不通过,原因为其近5年未在京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李先生认为,单位的疏忽导致其无法取得购车资格,故将单位诉至法院,要求单位赔偿其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共计25万元。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了李先生的诉讼请求。

      李先生诉称,其于2007年到单位工作。在2014年参加北京市小客车摇号,摇号资格审核结果显示李先生缴纳个人所得税不满5年,所以没有通过资格审查。但李先生的工资单显示其已经在2009年度、2010年度全额代扣了个人所得税。后来李先生了解到是单位没有为其代缴个人所得税。李先生现在无法在京取得购车资格,故提起诉讼,要求单位赔偿其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5万元。

      对此,单位辩称,其代扣而没有代缴李先生个人所得税的事实是存在的,但这是违反了国家关于税收的法规,并不是给李先生造成了直接的损失。单位依法为李先生补缴了个税,并缴纳了相应罚款,其行为没有损害李先生的利益。购车指标本身不是一种法定权利,不是人身或财产权利,故单位不构成侵权。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客车购车摇号是北京市政府行政管理的一种方式手段,取得参加摇号资格虽然规定了应连续满五年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即使李先生满足上述条件,也只能获得参与摇号的资格,而不能直接导致其获得实体权益,故李先生以单位未连续为其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侵害其权益为由,要求单位赔偿其损失,不具有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律师评析

      侵权责任的成立应从以下几方面考察:一、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二、是否有侵权行为;三、是否造成损害后果;四、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本案中,因单位工作人员疏忽,2009年度、2010年度在代扣李先生个人所得税后未向税务机关进行代缴,使李先生在2009年度、2010年度无个人所得税缴纳记录,行为存在过错,但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还要考虑损害后果是否发生及与单位的过错行为是否具有因果关系。小客车购车摇号是北京市政府行政管理的一种方式手段,取得参加摇号资格虽然需要连续满五年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即使李先生满足上述条件,也只能获得参与摇号的资格,而不能直接导致其获得实体权益。故李先生未能获得购车摇号资格,与金钱利益无必然直接联系,其要求赔偿金钱损失,缺乏依据。


  律师  

现任职位: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业务方向: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债权债务催收、房屋土地拆迁、公司法律事务等民商事领域。 

工作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三段398号新时空大厦20楼(神农大酒店对面) 

联系电话:15874042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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