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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案

李某等抢劫案

——为获取毒资共谋抢劫,并利用未成年人犯罪,依法严惩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男,汉族,1990年9月17日出生,农民。

被告人王,男,汉族,1990年10月5日出生,农民。

被告人李系吸毒人员,无正当收入来源。为谋钱财,李伙同被告人王指使女性未成年人杨某某、丁某某等人,以招嫖名义将嫖娼人员诱骗至隐蔽处实施抢劫。2015年5月31日晚,杨某某、丁某某在云南省大理市一公园内招嫖,后丁某某将被害人张某某带至该市下关镇一小区单元楼入口处。丁某某打电话联系李,李、王等人赶到后,采用暴力手段劫取张某某现金1500余元。

(二)裁判结果

本案由市人民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在共同犯罪中,李、王共谋抢劫,纠集未成年人参与作案,并积极实施抢劫行为,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对二人均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据此,依法对被告人李、王均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上述裁判已于2016年4月19日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吸食毒品花费巨大,且戒断难度大、复吸比例较高。一旦沾染毒品,即如同踏上一条“不归路”,一些吸毒人员因此倾家荡产、家庭破裂,也有一些吸毒人员为获取购毒资金不惜以身试法、铤而走险。近年来,无收入来源的吸毒人员为获取毒资,实施抢劫、盗窃等侵财性犯罪的案件呈上升趋势。本案中,被告人李系吸毒人员,其为筹集毒资及生活费用,与他人共谋以色诱的方式实施抢劫,并利用女性未成年人实施犯罪,最终受到法律的严惩。未成年人杨某某系农村外出务工人员,认识李后受到李的诱惑、哄骗开始吸毒,又在李的指使下参与抢劫,走上违法犯罪道路。未成年人涉世未深,抵制诱惑、分辨是非的能力不强,容易受到身边不良因素的影响而沾染恶习。杨某某的经历充分说明毒品对未成年人的特殊危害,为广大未成年人及家长敲响了警钟。希望广大群众尤其是青少年能够深刻认识本案例的警示作用,自觉远离毒品、抵制毒品危害。


  律师  

现任职位: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业务方向: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债权债务催收、房屋土地拆迁、公司法律事务等民商事领域。 

工作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三段398号新时空大厦20楼(神农大酒店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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