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注册商标案
一、案件事实
2013年6月,被告人陈某在社区各承租了一个仓库,分别作为其生产假冒注册商标饮料的生产地、成品存放地及原材料存放地。后陈某在工业园的仓库引入生产设备并先后招聘陈某、周某、陈某等人为其从事生产假冒加多宝、王老吉、红牛等注册商标饮料工作。其中陈某为生产流水线主要工人,从事成品包装及其他协调工作,周某为假冒饮料调剂师,陈某为假冒饮料原材料、成品运送司机。2014年7月3日,工商分局对工业园的仓库进行查处,现场查获假冒加多宝2640罐、假冒王老吉26400罐、假冒红牛18000罐,共价值8万余元。
二、诉讼过程
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科通过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发现,市工商管理局办理的陈某等人假冒注册商标行政案已达刑事追诉标准,遂于2014年7月23日向市工商管理局发出《建议移送涉嫌犯罪函》。同日,工商管理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市公安局对该案立案侦查。9月5日,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批准逮捕陈某等4人。该案于2014年11月4日移送审查起诉,2015年4月16日人民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判决陈某、陈某、周某、陈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至一年不等,各并处罚金七万元至四千元不等。
三、律师评析意见
该案系检察机关通过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机制发现立案监督线索,继而建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最终成功追诉一起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案例。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与东莞市工商管理局、公安机关建立了案件咨询、信息通报等工作机制,借助于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了知情渠道的畅通。检察机关第一时间发现监督线索后,对行政执法机关证据收集、取证方向等方面给予引导咨询,促进了行政执法机关严格规范执法,有效防止了以罚代刑,增强了行政执法与司法保护协调配合,共同促进了知识产权保护。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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