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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诉被告何某离婚纠纷案

【案件评析】若虚拟财产的娱乐性小,是获取日常生活的营生工具,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分割。淘宝店经营权由一方取得,并支付另一方折价款。 

【案件概述】原、被告于1997年自由恋爱,××××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因性格脾气不和,婚后感情一般,经常为琐事发生争吵,夫妻间的感情早已出现裂痕,现分居长达二年半之久。2013年9月26日原告向遂昌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撤诉,在此之后双方之间的感情无任何和好的可能,至此已彻底破裂。双方婚后的共同财产包括了投资5000元由原告经营的淘宝网店。原告请求法院判决分割夫妻双方婚姻期间置办的共同财产。 

【法院判决】双方投资0.5万元由原告经营的淘宝店,其经营权由原告王某享有,原告支付被告折价款0.25万元。

  律师  

现任职位: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业务方向: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债权债务催收、房屋土地拆迁、公司法律事务等民商事领域。 

工作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三段398号新时空大厦20楼(神农大酒店对面) 

联系电话:15874042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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