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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金融机构经常性 放贷所签合同无效

合同效力认定

非金融机构经常性 放贷所签合同无效

而对于企业间借贷合同的效力认定,意见指出,非金融机构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以自有资金对外进行的偶发性和临时性贷款,同时收取适当的资金占用费,当事人主张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非金融机构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从事经常性放贷业务所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当事人主张有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借贷双方合谋以签订借款合同的形式实施犯罪行为的,意见明确,应认定双方当事人存在“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行为,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无效;如实施犯罪行为仅是合同一方的目的而非双方的共同目的,合同相对方请求确认借款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律师  

现任职位: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业务方向: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劳动争议纠纷、债权债务催收、公司法律事务等民商事领域。 

工作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三段398号新时空大厦20楼(神农大酒店对面) 

联系电话:15874042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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