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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单位组织的旅游活动意外受伤可认定为工伤

       2012年7月,徐某入职济南某公司,双方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2015年8月26日,公司出钱组织职工旅游。张某在公司组织的旅游活动中,不慎摔倒受伤。

      2016年3月23日,该公司所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张某在参加单位组织的旅游活动中不慎摔伤,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5项规定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情形,予以认定工伤。该公司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诉至当地法院,请求撤销该工伤认定决定书。

      律师认为,徐某参加的旅游活动是公司组织并承担经费的企业文化活动,是单位行为,徐某在旅游中意外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因工外出期间因工作原因受伤的情形。

      法院遂依法做出判决,维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律师  

现任职位: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业务方向: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劳动争议纠纷、债权债务催收、公司法律事务等民商事领域。 

工作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三段398号新时空大厦20楼(神农大酒店对面) 

联系电话:15874042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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