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职时未明确系因未缴社保 离职后不能主张经济补偿
2015年5月26日,江某被某工程公司聘为西班牙语翻译,双方签订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江某工作期间,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2016年1月27日,江某口头向公司提出辞职。第二天,公司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中载明江某辞职的原因是“因个人原因提出,经公司领导同意”。后江某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称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保费,他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因此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劳动者提出辞职时,未表明是因为单位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离职后又以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要求经济补偿,能否得到支持呢?
【律师评析】
按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46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这里的经济补偿,是针对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因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而不是解除劳动合同后,劳动者又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要求补偿。本案中,江某辞职时,并未以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后,又以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的情形。另外,从公司给江某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事由来看,属于江某提出辞职后,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形下,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虽然劳动者以个人原因提出辞职后,不能再以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获得经济补偿,但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就不应承担法律责任。根据《劳动法》第100条规定,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而且,如果因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无法补缴而造成劳动者待遇损失的,劳动者依然有权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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