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签书面劳动合同后还能主张双倍工资吗
小李入职时,单位并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半年后双方补签了劳动合同。小李还能否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呢?
2014年9月1日,小李经人介绍到某外贸公司做销售员,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5年3月4日,双方补签了期限自2014年9月1日至2016年8月31日的劳动合同。2016年7月,小李因个人原因离职。后小李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认为2014年9月1日至2015年3月3日期间,外贸公司并未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主张这期间的双倍工资。
【律师评析】
《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工资。外贸公司未与小李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上述规定,应当自小李入职满一个月起支付其双倍工资。但是双方2015年3月4日经过协商一致补签的书面劳动合同将合同期限追溯到了小李入职之日,确认了入职期限,且合同签订过程中并不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等违背小李真实意思的情形,可以视为小李以实际行动放弃了要求单位支付双倍工资差额的权利。另外,公司通过补签劳动合同,将双方的权利义务通过书面形式固定下来,并未对小李的权利造成损害,因此不予支持小李的仲裁请求。最终,仲裁委裁决驳回了小李的仲裁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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