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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违反竞业限制约定也应开具解除合同证明

      2015年9月15日,张某到当地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称其在A银行从事信贷工作,因个人发展及家庭原因,欲跳槽至B银行从事市场营销工作。为此,7月上旬,张某向A银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当场递交辞职申请。在递交辞职申请30天后,张某离职。9月份,B银行要求张某持A银行的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到人力资源部报到,但A银行以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中有禁止其离职后2年内到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工作的条款,且张某在已违约的情况下未支付违约金为由,不予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律师评析】

  《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因此,笔者认为,无论在何种情况下,只要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用人单位就应当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

  《劳动法》和《就业促进法》均明确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本案中,张某要求获得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实现再就业是本人的权利,这与他到B银行工作是否违约是两个层面的法律问题。因此,A银行应该在张某离职时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并在15日内为其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2年备查。

  当然,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职工合同期未满要求离职的,单位也有权保护自己的权益。在职工以书面形式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时,单位可以明确要求职工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工作交接;同时,对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却又违约的职工,单位有权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由司法部门判定双方的竞业限制协议是否有效、职工是否需要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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