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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经营不善解除合同 单位无需支付代通知金

        单位以经营不善为由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要支付代通知金呢?

      王某于2013年7月应聘到某公司从事技术总工工作,双方签订的最后一次劳动合同期限至2017年6月29日。2015年7月31日,该公司以经营不善为由与王某解除了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前,王某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10003.5元。9月11日,王某向济南市历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20007元及未提前30天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1个月工资。仲裁委裁决后,王某不服,诉至区法院。

     【律师评析】

      公司以经营不善为由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4项的规定,王某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应予支持。另外,依据第40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除上述三种情形外,法律未要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代通知金。

    据此,法院判决:该公司支付王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20007元;驳回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  

现任职位: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业务方向: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债权债务催收、房屋土地拆迁、公司法律事务等民商事领域。 

工作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三段398号新时空大厦7楼、20楼(神农大酒店对面) 

联系电话:15874042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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