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订合同不愿延长期限 单位无须支付补偿
去年3月,郭某与公司签订了为期1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前1个月,公司发给郭某一份书面征询单,征询单上写明:公司决定与郭某续签劳动合同,公司不降低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的期限为3年。第二天,郭某在征询单个人意见栏内写上“同意与公司续签1年劳动合同”后,交给了公司。1个月后,公司以郭某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为由,终止了双方的劳动合同,并不支付经济补偿。郭某随后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公司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仲裁委审理后,认为公司提高了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合同,因郭某不同意而导致劳动合同终止,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律师评析】
《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5项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届满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也就是说,在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时,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况有:(1)用人单位提出不再续订;(2)用人单位在续订时降低了原劳动合同的条件,比如工资、工作条件等等,在这样的情况下,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用人单位也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如果续订的劳动合同条件与原合同一致,或者提高了条件,而劳动者拒绝续订的,则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在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至少应维持原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即符合“原岗原薪”。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这两个“原”的理解并不拘泥于一成不变,应结合具体情况作出实质判断。比如该案例,笔者认为,劳动合同期限是合同的一项主要内容,既是合同法律制度的外在表现形式,又是合同法律制度发挥整体功能和显示生命力的重要内部条件。公司为遵循《劳动合同法》提倡双方建立长期劳动关系的精神,将合同期限提高到3年,应当视为公司提高了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合同。因此,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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