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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时工作制员工有加班费吗?

      日前,劳动者李某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要求某货运公司依法支付其2015年4月至2016年3月期间在工作日、休息日以及法定休假日加班的加班工资。接到投诉后,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依法受理并立案查处。

      通过实际调查,发现李某在该货运公司从事驾驶员工作,而该货运公司针对驾驶员等岗位申请了不定时工作制,且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并告知了员工。从该公司提供的工资表上看,李某的工资构成项目包括工龄工资、基本工资、岗位津贴、各类补贴、出车奖、全勤奖、交通费、通讯费、加班费、高温费(仅限高温季节)等。据该公司人事部门负责人张某介绍,因驾驶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根据政策规定无须支付平时工作日以及周末休息日加班的加班工资,只需要支付其在法定休假日加班的加班工资;对于不定时工作制员工法定休假日加班的,该公司按照员工日工资标准的2倍支付加班工资,另外再安排一天调休。而李某认为,若其法定休假日加班,该公司不能安排调休,只能支付加班工资。

      经办监察员根据《劳动法》以及《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等相关规定向该公司人事部门负责人进行了宣传解释,要求其按照规定向投诉人李某补发加班工资差额部分。

     【律师评析】

      在劳动用工管理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因为生产经营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遂根据《劳动法》第39条以及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等规定,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批准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即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其中,不定时工作制主要是指每一工作日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限制的工作时间制度,系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经批准可以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员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一)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二)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三)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那么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用人单位是否应当且如何支付加班工资呢?

       根据政策规定,对于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可以不受《劳动法》第41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但用人单位应当采用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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