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用工后应承担相应责任
【案情介绍】
日前,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接到劳动者举报,反映某服装厂存在拖欠员工工资的行为。举报人因还在该单位上班,所以不敢实名举报,故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无法向其进一步了解情况。
接报后,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派员依法对该服装厂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当监察员上门检查时,该服装厂的工作人员称负责人张某外出,无法当场提供资料,监察员遂开具了《调查询问书》,要求该单位提供全面完整的劳动用工材料,并接受调查询问。后该服装厂负责人张某如约来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称该服装厂因故已于2012年4月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了营业执照,但还没有办理注销手续,目前该单位还在正常经营;由于该单位资金周转紧张,尚未支付2016年5月份员工工资。对此,经办监察员告知张某,虽然该单位营业执照已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但还存在经营活动,单位应当尽快支付员工工资,保障员工合法权益,并建议张某尽快依法获取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该服装厂负责人表示会尽快支付拖欠的员工工资。
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监督下,服装厂负责人张某把拖欠的工资全部支付给员工,员工的工资权益得到保障。随后,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把该单位已吊销营业执照但仍在经营的情况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了通报。
【案件分析】
在本案办理过程中,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能否对其拖欠工资的行为进行查处,对这一问题主要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用人单位应承担劳动法意义上的所有责任。
首先,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但仍进行经营的非法用工主体虽然在形式上不符合用人单位的条件,但实质上已构成个体工商户或企业的实质要件;其次,劳动者作为非法用工关系中的相对方,并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因违法用工主体的违法行为而导致他们不受劳动法的保护,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对其拖欠工资的行为进行查处。另一种观点认为,用人单位丧失合法经营资格后,应把其违法经营行为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无法进行处理。
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国家工商行政法规对违法的企业法人做出的一种行政处罚。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清算程序结束并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后,该企业法人才归于消灭。因此,笔者认为,企业法人在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前,若其存在劳动用工行为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如果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其出资人应当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同时,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对于无营业执照或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有劳动用工行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并及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取缔。在本案中,服装厂虽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但其还存在经营活动,存在劳动用工行为并且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对该单位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对其拖欠员工工资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纠正并及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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