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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期内非因工负伤无法上班 单位能否要求违约金

      方某系某公司职工。公司曾出资8万元对其进行专项技术培训,并与他签订了4年内不得辞职的服务期合同。半年前,方某外出旅游途中遭遇交通事故,导致严重受伤,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3级伤残。近日,公司以方某不仅不能从事原来的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为由,决定终止其劳动关系,并以他受伤源于私事、有3年的服务期合同无法履行为由,要求他按比例承担尚未履行服务期间的违约责任,即支付公司6万元违约金。 
     【律师评析】:《劳动合同法》第22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可见,用人单位向劳动者索要违约金的前提,只限于“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即违约。而违约是指劳动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故意或过失违反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行为。本案中,方某的行为并不具备承担违约责任的要件。另外,《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6条规定:“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1—4级,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5—10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方某在医疗终结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而且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为3级伤残,虽然意味着公司可以让其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其劳动关系,但因为方某的行为不属于违约,决定了公司无权追究其违约责任。

  律师  

现任职位: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业务方向:合同纠纷、婚姻家庭纠纷、交通事故纠纷、债权债务催收、房屋土地拆迁、公司法律事务等民商事领域。 

工作地址:长沙市芙蓉中路三段398号新时空大厦7楼、20楼(神农大酒店对面) 

联系电话:15874042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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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条: 30天内未申请工伤认定期间发生费用单位承担
下一条: 认定事实劳动关系需要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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