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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特殊条件下劳动可否缩短工作时间

       问:因工作需要,我常常到冷库取货,长此以往,觉得身体受不了,但单位实行8小时工作制。像我这种情况,能否要求缩短工作时间呢? 
       律师解答:《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4条规定:“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劳动部《关于印发〈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的通知(劳部发[1995]187号)第7条规定,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在每周工作40小时的基础上再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应在保证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的前提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6条的规定,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就现阶段而言,缩短工作时间的适用范围,具体包括:1、特定岗位:从事矿山井下、高山,有毒、有害,特别繁重和过度紧张的体力劳动职工,以及纺织、化工、建筑冶炼、地质勘探、森林采伐、装卸搬运等行业或岗位的职工。2、夜班:从事夜班工作的职工通常比白班减少1小时。3、哺乳期女职工:哺乳未满12个月婴儿的女职工,每班工作时间内可哺乳两次,每次30分钟。哺乳时间和往返时间算作工作时间。4、未成年工和怀孕女工:16岁至18岁的未成年工实行少于8小时的工作日制度;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应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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